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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郝士权先生2016年人大建议-关于将民办医院、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稳岗补贴范围的建议
来源:总裁办    发布时间:2016-02-02    点击次数:1826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015年7月,四川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均明确要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在此前提下,我省多个城市如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等等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补贴的对象范围,简化了申报资料和办理程序。以成都市为例,2015年8月,成都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2015年10月,成都市AG百家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5〕31号),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给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

    制定上述政策文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用人单位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既然国家法律认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者就业时,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时,理应涵盖民办医院、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外,还包括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因此,四川省内的民办医院、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均需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就理应同当地企业一样适用失业保险所有政策措施,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同等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若不能享受同等政策,那么就理应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额度。

    综上所述,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将民办医院、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补贴范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当地企业在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失业保险为稳定就业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上保持一致。